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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式治理”的本质:对宪法治理逻辑的悖离

发布日期:2026-01-17 浏览量:131524 

李小平  周正华

法治乃治国理政之根本遵循,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构成国家治理体系的最高规范与权威基石。然而,实践中“表演式治理”现象日益显现,其核心特征为重形式而轻实质、重表象而忽落实,以象征性举措替代实质性作为,不仅偏离国家治理现代化方向,更从根本上悖离宪法治理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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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治理模式具象化为“摆拍式落实”“迎检文化”与“形象工程”,其实质在于工具理性对价值理性的挤压,权力运行脱离制度约束与有效监督,异化为服务于上级评价与政治形象展示的“剧场化”行为,背离公共权力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根本宗旨。

宪法治理逻辑以宪法权威为核心,强调权力之法定授权与边界约束,坚持程序正当、公开透明,并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终极目标。而“表演式治理”则规避法定程序,推行“特事特办”,弱化合法性审查与公众参与,导致权力运行脱离宪法框架;其注重视觉呈现而漠视实质参与,使民主程序流于形式,程序正义名存实亡,问责机制难以启动;其评价标准偏向上级认可而非民众获得感,忽视民生实际需求,实质上架空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又因频繁实施运动式执法,破坏法律适用的普遍性与平等性,助长行政裁量之任意,严重损及法治统一与权威。

根治此弊,必须坚决回归宪法治理轨道。应强化宪法实施与监督机制,将治理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精神纳入评估范畴;推进程序法治建设,通过立法固化公众参与、风险评估与合法性审查等关键程序;重构政绩考核体系,突出群众满意度、长期效益与权利保障维度;健全行政问责与权利救济机制,确保权力失范可追责、公民权益可保障;同时培育尊宪守法的社会文化,提升媒体与公众的建设性监督能力。

“表演式治理”虽具积极作为之外表,实则侵蚀制度根基,消解宪法权威,背离人民主权原则。唯有坚定确立宪法至上地位,以制度理性规制权力运行,以实质治理替代形式主义,方能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与合法性统一。治理非舞台展演,人民非被动观者,真正之治,必植根于宪法之制度土壤,最终结出公平、正义与尊严之实。

审稿:江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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