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宪法基本原则的庄严确立与制度实践
发布日期: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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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平 周正华
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此条规定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根本准则,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确立了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归属及其运行的根本依据。该条款具有高度的规范性与权威性,构成我国宪制秩序的基石,深刻反映了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与制度安排的正当性逻辑。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首先界定了国家权力的本源。历史经验表明,专制体制下权力多被视为君主或少数统治集团的专属,而我国宪法从根本上否定了此类特权观念,明确宣告国家权力不属于任何个人或特定阶层,而是源于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与授权。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唯一合法主体,是国家治理的根本依据。这一原则植根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主权的理论体系,贯彻了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亦与中华传统政治文化中“民为邦本”“民贵君轻”的治理理念相契合,具有深厚的思想基础与现实正当性。
在制度架构上,该宪法原则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予以实现。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法定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从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提名,到会议召开、议案审议、法律制定及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系统转化为国家决策与法律规范。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民主的广泛性、程序的规范性与运行的有效性,保障了国家权力始终处于人民控制之下,实现了权力来源与权力行使的统一。
同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构成根本性约束。公职人员由人民选举或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职权具有委托性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履职,恪守廉洁自律准则,主动接受人民监督。近年来,国家持续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化、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旨在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防范权力滥用与异化,确保公共权力始终服务于公共利益,切实增进人民福祉。
在实践层面,该宪法精神已逐步渗透于国家治理与社会运行的多个领域。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协商民主机制通过听证会、议事会等形式拓展公众参与;信息化手段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提升治理透明度与回应性。上述举措共同促进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与程序化发展,使宪法原则由抽象条文转化为具体、可感的制度实践。
必须指出,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地位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面对社会结构变化与治理现代化要求,仍需持续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环节的运行机制,拓宽人民参与国家治理的制度化渠道,推动宪法原则在法治建设、社会公平与民生保障中切实落地。
“法者,治之端也。”《宪法》第二条的规定,不仅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更承载着深刻的政治承诺与制度使命。它昭示:国家之本,在于人民;权力之基,在于人民;发展之向,亦在于人民。唯有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治化与规范化,方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公正有序与民族复兴伟业。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宪法的庄严宣告,亦是国家治理不可动摇的根本准则与永恒追求。
【审稿:江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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