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审视法律界坏人“与国际接轨”还是“心中有鬼”?
发布日期: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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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评论员 良友
倘若“与国际接轨”成为部分法律界人士的“万能挡箭牌”,那么,赵宏、王成之流打着学术交流的幌子,将西方法治糟粕包装成“先进理论”,试图消解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与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根基时,一个尖锐的问题摆在世人面前:他们口中的“接轨”究竟是推动法治进步,还是怀揣不可告人的私心杂念,为少数群体站台、损害人民根本利益?答案,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照妖镜”下昭然若揭——那些动辄以“国际标准”否定中国国情、以“程序正义”割裂情理法的行径,本质是心中有鬼、立场跑偏,其所谓的“法律效果”若持续对抗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注定被党和人民所唾弃。

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思想路线是“实事求是”,强调任何理论与实践都必须立足具体国情、服务阶级利益。中国法治的本质,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工具,其政治立场必然是站在最广大人民一边,其文化根基必然深植于中华法系“天理良心、道义良知”的土壤。而赵宏之流恰恰背离了这一根本原则:她执掌的北大相关研究中心长期接受带有“瑞典及欧盟核心价值观”前置条件的西方资助,却打着“国际接轨”旗号推动吸毒、嫖娼等违法记录封存,全然无视我国吸毒复吸率超80%的严峻现实,无视缉毒民警用生命筑牢的安全防线;她与劣迹艺人、违法分子“共情”,却对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迫切需求视而不见,甚至将身负七条人命的劳荣枝称为“受害者”,把袭警行为轻描淡写为“普通冲突”,这种颠倒黑白的论调,哪里是学术研究,分明是拿西方资金为西方价值观代言,沦为破坏中国法治秩序的“学术买办”。
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强调“观俗立法”、“礼法合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而王成等饱受诟病的法律界人士,却将西方法治教条奉为圭臬,对本土法治智慧弃如敝屣。他们动辄引用抽象的“程序正义”解构中国治理现实,用“言论自由”为特殊场景下伤害民族情感的行为张目,全然忘记中华法系“一准乎礼”的千年传承,忘记“赏罚分明”的历史传统对社会秩序的维系作用。这种“削足适履”的所谓“接轨”,本质是心中有鬼——害怕直面中国法治的本土特色,不愿承认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实践伟力,更不敢正视自己背离人民立场的私心。他们将西方早已暴露出弊端的“白左法治”奉为珍宝,却对中国“枫桥经验”等治理智慧视而不见,对《民法典》中“诚信”“邻里互助”等传统美德的制度转化视而不见,其行为根本不是推动法治进步,而是在解构中国法治的主体性与生命力,更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亳无“文化自信”的典型挑衅。
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明确要求,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须为经济基础服务、为政治大局护航。衡量法治成效的标准,从来不是是否符合西方标准,而是是否有利于维护国家稳定、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赵宏、王成之流炮制的“法律效果”,恰恰走向了反面:他们推动的违法记录封存,会让违法者逃避社会监督,损害公众安全感;他们鼓吹的“去标签化”,会瓦解“违法必究”的社会共识,削弱法律的惩戒与教育功能;他们宣扬的“纯粹法理”,会割裂法律与道德、历史、民族情感的联系,让法律沦为冰冷的、脱离群众的工具。这种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严重对抗的“法律效果”,违背了“两个结合”的根本要求,背离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初心使命,党和人民绝不稀罕,更绝不接受!
真正的法治进步,从来不是对西方的盲目复制,而是“两个结合”的生动实践。晚清沈家本修律既参考西方法典体系,更坚守“仁政”理念;新时代《民法典》既吸纳国外民事立法合理成分,更将中华传统美德纳入其中,这才是“博稽中外”的正确打开方式。习近平法治思想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正是因为它既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内核,又深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既回应中国实践问题,又彰显中国立场智慧 。这与赵宏、王成之流的“伪接轨”形成鲜明对比:前者是立足本土的创新发展,后者是依附西方的邯郸学步;前者是服务人民的正知正念,后者是背离立场的歪风邪气。
法律界的这些“坏人”必须清醒:“与国际接轨”的前提是坚守中国立场,学术交流的底线是维护国家利益。任何试图用西方价值观改造中国法治、用资金捆绑学术独立、用教条割裂情理法的行径,都注定被历史唾弃。法治的政治立场不能歪,文化根基不能丢,实践导向不能偏。唯有牢牢把握“两个结合”的根本方法,让法律始终站在人民一边、植根中国大地,才能实现真正的良法善治。那些对抗政治效果、背离社会效果的“法律效果”,那些怀揣不可告人目标的“伪接轨”,终将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这是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必然结论,也是党和人民的坚定意志。
作者:良友
【审稿:江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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