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环保督察追责问责的启示
发布日期:202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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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评论员 良友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利剑”出鞘,既是对生态环境治理成效的全面体检,更是对责任落实的精准倒逼。云南省针对第三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移交问题,严肃追责问责73个责任党组织(单位)、142名责任人,其中涵盖16名厅级干部、47名处级干部,以“零容忍”态度彰显了守护生态家园的坚定决心。这一举措值得充分肯定:既体现了云南省委、省政府高位统筹、直查直办的责任担当,也通过分层分类问责(党纪政务处分、诫勉处理、通报问责等多形式并举)形成了有力震慑,更践行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中“严肃、精准、有效问责”的核心要求,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筑牢了纪律保障。
在肯定追责力度的同时,更需深刻反思问题发生的关键症结。从督察反馈情况来看,云南生态环境问题的核心诱因集中在三个层面:一是思想认识有偏差,部分地区和部门对“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政治责任扛得不牢,“等靠要”思想突出,对生态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二是责任落实不到位,“两高”项目监管、专项资金使用等环节存在职责下放失序、工作推进滞后等问题,层层传导压力的机制未能有效贯通;三是工作作风不扎实,黑臭水体排查整治流于形式、农膜回收数据不实等问题,暴露出部分干部缺乏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对群众身边的生态痛点重视不够。这些问题的背后,本质是政绩观出现偏差、制度执行存在漏洞、监督管理不够有力的集中体现。
此次问责中“覆盖多层级、涉及面较广”的特点,引发了关于“处理一大片”与“精准强力追责关键少数”的深层思考。两者并非绝对对立,但各有侧重与优劣:“处理一大片”的优势在于能快速形成全域震慑,让各级干部深刻认识到生态保护“人人有责”,避免出现“责任空转”;但潜在风险也不容忽视,若把握不当易陷入“滥问责”“简单化问责”的误区,可能挫伤基层干部干事积极性,甚至出现“以问责代替整改”的敷衍心态。“精准强力追责关键少数”则直击问题核心,领导干部作为决策制定者和责任推动者,其履职尽责情况直接决定生态治理成效,靶向追责能抓住“牛鼻子”,倒逼领导干部扛起“第一责任人”职责;但短板在于若仅聚焦少数人,可能让中层干部和具体执行者产生“责任豁免”错觉,导致压力传导层层递减。
生态环境保护既要“严字当头”,更要“智字为要”,问责的最终目的是推动问题解决、护航高质量发展。结合云南实际,可从三个维度探索更具科学性的治理路径:
其一,坚持“精准问责”为核心,平衡“全面覆盖”与“重点聚焦”。严格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生态环保督察相关规定,区分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主观故意与客观失误、长期不作为与短期疏漏,既不搞“一刀切”式泛化问责,也不纵容“关键少数”失职失责。对决策失误、监管失职、整改不力的领导干部坚决重拳出击,对具体执行中的程序性问题则以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为主,实现“问责一个、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效果。
其二,构建“闭环管理”机制,推动“追责问责”与“整改提升”深度融合。问责不是终点,整改才是关键。应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全流程机制,将问责结果与整改成效直接挂钩,督促责任单位不仅要“认账”,更要“买单”。针对高原湖泊保护、磷污染治理、建筑垃圾管控等重点问题,明确整改时限与量化标准,定期公开整改进度,接受社会监督,避免“一罚了之”“纸上整改”。
其三,强化“源头治理”思维,筑牢“制度防线”与“思想根基”。一方面要完善生态环保制度体系,细化公益林保护、河道管理、工业园区污染防控等具体规则,堵塞监管漏洞,让生态保护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要加强干部教育引导,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政绩观,将生态环保纳入干部考核评价核心指标,推动形成“主动护绿、自觉守绿”的行动自觉。同时要避免“问责代替整改”的倾向,为基层干部提供科学的工作指引和必要的支持保障,激发其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云南的实践表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责既要保持“严的基调”,更要提升“准的精度”。唯有坚持精准问责与靶向整改相结合、制度约束与思想引领相促进,才能真正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让“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使命落地生根,在守护绿水青山的同时,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力,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作者:良友
【审稿:江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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