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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痛火灾教训被遗忘,消防大队“走过场式”监管——陕西西安雁南小区物业

发布日期:2025-12-31 浏览量:148743 

黑幕之一:集体消失的烟雾报警器

2025年11月26日,香港大埔区宏福苑火灾悲剧,给整个社会敲响了警钟。火情初现:浓烟未燃明火,若有应急能力或可止损!防患未然非空话,设施维护与灭火培训缺一不可,毕竟灾难从不等人穿好鞋再发生。

“我们楼道的烟雾报警器呢?”家住西安市长安区雁南小区业主王女士发现,原本每个楼层应配备的烟感警报装置不翼而飞。消失的烟感警报装置让所有居民陷入担忧和疑虑,“请立即将烟雾报警器安装回原处!”业主们纷纷要求物业给个说法,“不声不响地拿走了,如果发生火灾谁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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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个“救命装置”全部不翼而飞

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位于神舟二路雁南小区,属南里王村的自建小区,目前由陕西怡汇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汇物业)管理。全小区共有三栋楼:1号楼共六层有四个单元;二、三号楼均为十二层有三个单元。业主们逐层查看后,发现两栋楼本应安装72个烟雾报警器,实际却只安装了69个(二号楼二单元12层、6层,三号楼二单元3层没未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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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业主曾看见物业水电工贺某在拆除烟雾报警器,他以为是个别设备坏了水电师傅在更换,没想到竟是将小区所有报警器拆的一个不剩。5年前,该小区七楼曾发生火灾,“拆除时间在七楼发生火灾以后”,该业主十分肯定。

之前出现火灾时,烟雾报警器还在,事故发生后,消防队责令物业去整改,但让小区业主们想不通的是“怎么还能把报警器整改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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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救援受阻:消防设施没水、消防通道被占

据华商报报道:2020年12月25日,西安市神舟二路雁南小区三号楼西单元七楼发生火灾,小区居民发现消防栓打开后没水,所有设施形同虚设,根本没法使用。拨打119报警后,两辆消防车已经赶到,却因整个小区的消防通道被摩托车、汽车占用,进入不了小区。

有业主回忆,当时七楼火势很大,从窗户窜出近三尺的火焰,最终却因小区整栋楼所有的消防栓都没水,致使消防队人员只能依靠手提泡沫式灭火器从其他地方“借水”灭火,七楼的住户所有财产被烧毁,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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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各职能部门积极表态:

消防大队、秦宇派出所针对消防通道被占用的问题,责令小区物业公司重新划线立标,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针对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失效的问题,消防大队及公安航天分局对小区物业进行约谈,要求立即整改,并加强日常管理。

另外,对于雁南小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表示,将组织街道、消防、公安等职能部门持续跟进小区整改情况,做好日常监督,确保小区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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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五年,消防方面存在的问题却有过之而无不及

时隔五年,雁南小区的消防问题却依然存在,墙上悬挂的“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禁停标志形同虚设,一号楼下划黄线的消防通道仍然被摩托车、电动车占用,别说消防车,就是小汽车进出都不顺畅。

当年发生火灾的三号楼西单元七楼的烟雾报警器也未能幸免于“拆”,距离楼道照明灯约2、30厘米的地方,只留下一个痕迹清晰的黑洞,诉说着烟感报警器“我曾来过”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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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楼梯间到楼顶,业主发现三号楼主控消防水阀消火栓玻璃门已荡然无存、只有一条消防水带孤零零的躺在消防柜里。二号楼楼顶的主控消防设备同样处于瘫痪状态,消防栓已经严重生锈损毁、没有消防水带,仪表盘也早已风化,旋转把手后仪表盘没任何反应。

经业主们再三确认,二号楼、三号楼的楼顶主控消防设备已严重损坏,如再次发生火灾,悲剧也势必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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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哨人”举报消防问题却被开除

早在2020年火灾发生前,就有郭某、武某两名物业的员工实名举报:陕西怡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1.物业公司将小区院内消防通道卖给业主停车,收取停车费;2.小区一、二、三号楼全部楼层的消防柜都没有水...等多个问题。可惜的是,当时他们所反映问题没能警醒相关部门的领导,反而因为“吹哨”被开除,主打一个“捂盖子定律”。

火灾惨剧验证了两名举报人所言非虚,但陕西怡汇物业有限公司依然意识不到问题的严重性。悲剧发生五年之后,同样的消防隐患问题,非但没有解决,反而光明正大安排水电工拆除“救命装置”——烟雾报警器。“确保小区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成了西安国家民航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承诺的一句空话。漠视190多户业主生命财产,究竟是谁给了陕西怡汇物业有限公司公然对抗政府部门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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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有责任确保小区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关系所有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物业必须将火灾预防放在首位!毕竟一旦发生火灾,将会给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伤害。

另外,阻碍消防检查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物业应正视自身消防安全问题,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居民生命安全。不容许存在半分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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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供稿:李小平  孙爱萍)

审稿:阿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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