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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宪法为纲 护尊严之本

发布日期:2025-12-30 浏览量:110211 

李小平 周正华 闫晨曦

宪法乃一国根本大法,系国家治理之基石、公民权利之本源。其以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确立尊严之神圣不可侵犯,为国家与公民之间构筑起庄严的权利义务契约。尊严作为人之本质属性,宪法以其权威性、稳定性与普适性,构筑起捍卫尊严的铜墙铁壁,使个体之尊严从抽象理念转化为具体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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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此等条款非虚置之宣言,而是以法律文本形式,将人民主体地位与基本人权固化为不可动摇之准则。从公民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之保障,至受教育权、劳动权之确立,宪法通过系统化的权利体系,将尊严价值贯穿于公民生命全过程。每一项规定皆彰显国家对个体价值之尊崇,为公民尊严提供刚性法律支撑。

宪法之尊严保障,绝非静态文本,而需通过动态实践方能彰显其生命力。立法机关须以宪法为依归,构建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行政机关须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司法机关须坚守公平正义,通过公正裁判维护权利救济。当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追索欠薪获得司法支持,当贫困学子凭借助学制度得以完成学业,当公民人格权遭受侵害时获得司法救济,皆是宪法精神在现实生活中的生动实践,彰显法律对尊严的切实守护。

宪法更通过权力制衡机制,为尊严保障构筑制度防线。其通过明确权力边界、规范权力运行、建立监督机制,有效防范公权力滥用对公民尊严的侵害。任何组织或个人皆不得凌驾于宪法之上,执法之规范、司法之独立、政务之公开,皆是宪法约束公权力、保障公民尊严的核心要义。唯有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方能筑牢尊严的防护屏障。

公民亦非宪法尊严保障的被动接受者,而是积极践行者。守法即是对宪法精神最朴素的践行,依法维权是对自身尊严最坚定的维护,监督公权力运行是对社会尊严环境最自觉的守护。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的理性表达、平等相待、规则意识,皆为宪法尊严价值在微观层面的具象化呈现。当法治观念融入社会肌理,宪法尊严方能获得最广泛的社会认同。

实现宪法所确立的尊严保障目标,需要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协同发力,形成法律实施合力。立法者需不断完善权利保障制度,执法者需恪守法律准则,司法者需坚守公平底线,公民需提升法治素养。唯有全社会共同推动宪法实施,方能打通“纸面权利”与“现实尊严”之间的最后一公里。

宪法之尊严保障,是治国理政的永恒命题。以宪法为根本遵循,以法治为实践路径,通过制度构建与全民参与,我们必将构建起更加坚实的尊严保障体系,使宪法所承载的尊严价值在中华大地绽放永恒光芒。此乃国家治理之正道,亦是人类文明进步之必然。

【审稿:阿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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