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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最严厉手段打击立法腐败成因”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前提”

发布日期:2025-12-21 浏览量:120806 

(特约评论员  良友)

法治的公平正义源头在于立法权的纯粹与公正。当立法权沦为利益集团的私器、境外势力渗透的工具,法律便不再是维护公共利益的盾牌,反而会成为侵蚀法治根基的毒药。全面依法治国要行稳致远,必先以最严厉手段清除立法腐败这一“源头之污”,这不是选择题而是生死题,不是阶段性任务而是根本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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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腐败的危害早已不是理论推演,而是真实发生的法治危机。商务部条法司原巡视员郭京毅案,堪称中国“立法腐败第一案”的典型标本。这位毕业于北大法律系的“法律精英”,凭借主导外商投资领域立法的权力,与同窗律师、同僚官员结成封闭利益圈,将10余年间相关立法变成“定制服务”——在法律条文里刻意预留审批漏洞、嵌入企业利益诉求,通过“企业行贿—立法设租—审批放行—律师费洗钱”的利益链条,收受巨额贿赂845万余元,甚至为特定企业的境外股权转移量身打造法规依据。此案牵涉商务部、工商总局多名官员,形成了“精英立法腐败”的窝案串案,暴露了部门立法模式下,权力异化导致“立法为私”的巨大风险。这种将公共规则工具化的腐败,比执法腐败危害更烈,正如培根所言,不公的裁判弄脏水流,而立法腐败成因则直接败坏水源。

如果说郭京毅案是权力与资本勾结的显性腐败,当下赵宏之流及北大法学院相关机构的资金隐忧,则是更隐蔽、更深远的立法渗透风险。作为北大法学院人权与人道法研究中心主任,赵宏主导的项目接受瑞典国际开发署长达20年的巨额资助,累计金额或达数千万元,却从未公开资金明细。这笔资助绝非单纯的学术扶持:瑞典方面明确将“欧盟核心价值观”作为资助前提,主导课程设计,开设大量弱化中国法治语境的西化课程,定向安排学生到具有政治倾向的境外组织实习,甚至推动相关人员以“中国人权专家”身份在西方媒体发声,形成“资金输入—思想植入—人才输出—舆论造势”的完整渗透链条。更值得警惕的是,该机构拥有立法建议权,却以“学术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境外资金来源,正如舆论所质疑的:“拿着境外带条件的资助,给全国人大写立法建议,谁能保证条文不是替金主量身定做?”这种“学术依附”背后的立法干预风险,直接威胁国家法治主权与意识形态安全,其危害性远超一般腐败。

立法腐败的本质是权力异化,其破坏力直指法治核心。当立法被利益集团裹挟,法律便会成为“部门利益合法化”的工具,出现“好处归己、难处推人”的乱象,损害法治统一与公信力;当立法受境外势力渗透,法律精神便会偏离中国国情与人民利益,沦为西方价值观输出的载体,动摇国家治理根基。更严重的是,立法腐败具有持续性,一旦“恶法”出台,其危害会贯穿执法、司法全过程,即便后续反腐力度再大,也难以挽回法治公信力的崩塌。当前,部门立法的惯性仍在,高校等立法建议机构的境外资金监管存在盲区,利益集团“游说立法”的灰色空间尚未完全封堵,这些都为立法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打击立法腐败、筑牢法治源头防线已刻不容缓。

全面依法治国,必先“依法治法”。打击立法腐败,首先要斩断利益链条,对利用立法权设租寻租者实行“零容忍”,像查处郭京毅之流那样,不仅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更要倒查立法流程中的监管漏洞;其次要破除信息黑箱,建立立法建议机构境外资金强制披露制度,参照国际惯例制定“类似FARA法案”的审查机制,对接受境外资助的机构参与立法建议实行“裸奔式”公开,不公开则取消资格;更要重构立法体制,强化立法的公众参与和多方博弈,打破部门立法垄断,让法律真正成为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公共福祉的公共产品。

法治的生命线在于公正,公正的源头在于立法纯净。立法腐败一日不除,公平正义便一日难成。唯有以“最严厉手段”筑牢立法防腐墙,清除权力寻租与境外渗透的隐患,才能让法律回归为公为民的本质,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不可摧的根本前提。这既是维护国家法治安全的必然要求,更是亿万人民对公平正义的深切期盼。

作者:良友

审稿:阿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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