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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官员滥用职权指使公安打压举报人事件系列三:权力异化与法治底线的失守

发布日期:2025-10-13 浏览量:91036 

廉公调查网1013日(幸老师)北京报道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腐败官员滥用职权、指使公安机关打压举报人的案件,依然是对国家法治体系和政治生态的严重挑战。此类事件不仅暴露了个别公职人员权力观的彻底扭曲,更揭示出监督机制在某些环节的失灵,其危害深远,必须引起高度警觉与深刻反思。

一、权力滥用:从“公器”到“私器”的堕落

公权力的本质,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工具,具有法定性、公共性和不可转让性。然而,在本系列事件中,个别领导干部将职务影响力异化为个人“护盾”,在面临监督与揭发时,不是坦然接受组织审查,而是动用职权干预司法、行政与执法程序,试图以公权之力压制公民合法诉求。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将国家机器变为个人“家丁”,严重背离了“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基本政治伦理。

正如河北迁西县马树山案所揭示:一名退休干部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举报权,以书信形式实名反映地方主要领导问题,本属正当监督行为。然而,当地司法机关却以“诽谤罪”“诬告陷害罪”对其立案、逮捕、起诉,程序启动之迅速、手段之严厉,远超合理边界。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并认定“无犯罪事实”后,案件终被撤回,当事人得以无罪释放。这一反转,不仅印证了初始处理的严重偏差,更暴露出地方权力系统中可能存在的“护短”“压言”甚至“报复性执法”倾向。

二、执法异化:公安职能被扭曲为“权力打手”

公安机关是国家法律执行的重要力量,肩负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双重职责。但在某些地方,当个别领导干部将举报人视为“政治威胁”时,公安职能便可能被扭曲为打击异己的工具。对举报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仅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更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标准、证据要求和权利保障的基本规定。

更为严重的是,此类操作往往打着“依法办事”的旗号,具有极强的迷惑性与威慑力。普通民众面对国家暴力机关的介入,极易产生恐惧心理,从而放弃监督权利。长此以往,将形成“谁举报谁倒霉”的寒蝉效应,严重削弱社会监督的活力,使腐败行为在“沉默的庇护”中滋生蔓延。

三、制度之痛:监督缺位与问责滞后

此类事件频发,反映出当前权力运行机制中仍存在结构性漏洞:

1.“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制衡,容易形成“地方政治闭环”;

2.司法独立性在基层易受干,尤其是在人、财、物依赖地方管理的体制下,司法机关难以完全摆脱行政干预;

3.举报人保护机制形同虚设,从立案到侦查、起诉各环节缺乏中立审查机制,导致举报人处于极度弱势地位;

4.问责机制启动滞后,往往依赖上级介入或舆论发酵才能推动,未能实现“早发现、早制止”。

历史教训反复证明:凡公权私用、打压言路之地,必生腐败;凡举报者遭迫害之时,必损公信。秦亡于暴政,明亡于党争,其根源皆在于权力失去制约,民心渐失。

四、破局之道: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要根治此类顽疾,必须从制度设计与执行层面协同发力:

1.强化上级垂直监督与异地交叉审查机制,对涉及地方主要领导干部的举报,应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跨区域专班直接介入,避免“同级监督软、下级不敢监”;

2.健全举报人全流程保护制度,包括身份保密、人身安全保障、法律援助与事后安置,杜绝打击报复;

3.明确司法机关独立履职的程序保障,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预案件办理,建立“干预留痕”与追责制度;

4.严格落实“三个规定”(防止干预司法的若干规定),对违规过问、插手案件的行为一律登记上报、严肃处理;

5.加大典型案例通报与追责力度,如大连徐氏家族涉黑案中,87名“保护伞”被查处、23人移送司法,彰显了“有伞必打、一查到底”的决心,应常态化推进。

五、结语:守护举报权,就是守护法治的底线

举报权是公民监督权的核心体现,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线索来源。打压举报人,不仅是对个体权利的侵害,更是对整个法治体系的挑衅。一个健康的社会,不应让正义发声者孤军奋战,更不应让秉公执法者沦为权力附庸。

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腐败最可怕的不是个别人的堕落,而是系统性的沉默与纵容。唯有让每一起举报都得到认真对待,让每一次执法都经得起法律与良知的检验,才能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庄严承诺。

正义或许会经历波折,但终将前行。我们坚信,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随着监督体系不断完善、法治信仰深入人心,任何试图以权压法、以势凌人的行为,终将在阳光下无所遁形。

审稿:阿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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