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实时快报 法治舆情 康养医药 文体旅宣 亚洲资讯 企业推广 生态环保 社会民生 科技三农 原创作品 图文视频 视频栏目
首页 > 社会民生

凡行使公权力者,皆纳入监察范围

发布日期:2026-02-26 浏览量:132630 

权力源于人民,必当恪守为民之责。对公权力运行实施有效监督,是防止权力异化、保障其正确行使的根本举措。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凡行使公权力者,皆纳入监察范围”已成为基本准则。此项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大突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捍卫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制度屏障。

1772060892129440.jpg

一、监察全覆盖:制度建构的必然要求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系统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及检察机关相关职能,设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无差别监督。此项改革彻底扭转了以往监督范围狭窄、职能交叉、力量分散的局面,推动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融合,构建起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格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对象明确划分为六类:其一,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其二,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其四,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上述范围覆盖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基层组织,确保权力运行延伸至何处,监督即覆盖至何处。

二、无死角监督:规范权力运行的刚性保障

“凡行使公权力者,皆纳入监察范围”意味着监督无例外、无空白。无论职务高低,无论岗位性质,凡行使公权力,即处于监察监督之下。该原则切实解决了历史遗留的监督盲区问题,将监督链条延伸至权力运行最末端。

随着《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于2026年正式实施,监察工作的依据、程序、结果及举报渠道全面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实现可追溯、可查证、可监督。公众可通过统一监督平台、专线电话、网络窗口等途径反映问题、提交线索,监督的可及性与实效性显著增强。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推动权力在阳光下规范运行,使滥用职权、违规操作难以藏匿。

三、严管即厚爱:监督与激励并行不悖

监察全覆盖并非制造紧张氛围,而是体现“严管即厚爱”的治理理念。对忠诚履职、清正用权的公职人员而言,严格监督是对其政治清廉的有力维护。监察机关通过常态化监督、专项督查、问题线索研判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做到防微杜渐。对确有违纪违法行为者,依法依规调查处置,维护法纪尊严;对失实举报,亦应依规澄清,保障干部正当权益,激励担当作为。

同时,监察体制高度重视对监察机关自身的约束。监察人员须严守纪律规矩,凡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一律严肃追责。通过“监督者必受监督”的机制设计,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切实维护制度公信力与权威性。

四、提升治理效能:迈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将所有行使公权力者纳入监察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环节。此举有力推动权力运行的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化,强化公职人员的责任意识与纪律意识,有效遏制腐败风险,提升政府治理效能与公信力。在基层治理、政务服务、执法监管、公共资源配置等领域,监督的强化促使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公正用权、主动服务,切实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

展望未来,须持续健全监察法规体系,提升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完善监察对象动态识别机制,精准界定监督边界,防止监督缺位或过度扩张。强化科技支撑,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提升监督精准性与响应效率。深化监察与纪检、司法、审计等监督机制的协同联动,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监督网络,全面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权力不受制约,必生腐败。”凡行使公权力者,皆须接受监察,此乃时代之需、人民之愿,亦为制度文明进步之体现。唯有将公权力置于严密监督之下,使监督常在、震慑常存,方能确保其始终服务于人民福祉,服务于民族复兴伟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供稿:解铁华  权铁涵  李文月)

【审稿:江汇】


上一篇 : 让人民群众成为宪法实施的主体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