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禁止即可为”与“法无禁止即可胡作非为”
发布日期:202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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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评论员 良友)
法治社会的话语体系中,“法无禁止即可为”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原则,它划定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为市场主体和公民的行为自由提供了清晰指引。但在实践中,一些人却将这一原则曲解为“法无禁止即可胡作非为”,打着“合法”的幌子肆意突破道德底线、损害公共利益,这种错误认知不仅违背法治精神的本质,更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侵蚀。
从事实层面来看,“法无禁止即可胡作非为”的事实在现实中屡见不鲜。部分市场主体利用法律的滞后性和监管的空白地带,从事“擦边球”式经营活动:有的平台以“算法中立”为借口,放任低俗内容和虚假信息泛滥;有的企业在“创新”的名义下,设计层层嵌套的金融产品,变相收割普通消费者的利益;还有的个人钻法律条文的空子,实施网络暴力、恶意营销等行为,却以“法无明文禁止”为自己开脱。这些行为在形式上似乎没有触碰法律红线,但实质上却违背了法律的立法初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种“唯法条论”的思维方式,割裂了法律与道德、权利与责任的辩证关系,将“可为”异化为“任性为”,让法治原则沦为个人牟利的工具。
究其根源,“法无禁止即可为”与“法无禁止即可胡作非为”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坚守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的内核。马克思主义法治观认为,法律并非脱离社会现实的抽象条文,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工具。在社会主义中国,法律的本质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其制定和实施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现社会共同利益。因此,“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前提,是行为本身符合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这正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的核心要求。反观“法无禁止即可胡作非为”的论调,其本质是一种极端个人主义的法治观,它将个人权利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无视法律的价值导向和社会伦理的约束,最终只会导致权利的滥用和法治的异化。
要杜绝“法无禁止即可胡作非为”的乱象,让“法无禁止即可为”回归法治正轨,必须明确这一原则的三大前提。一是法律本身要符合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立法机关在制定和完善法律时,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法律条文既具有刚性约束,又蕴含道德温度,从源头上堵住“钻空子”的空间。二是法律要与社会主义制度和文化相匹配。社会主义法治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土壤和文化传统,既要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更要体现中国国情和文化特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体系,让法律成为引领社会风尚、弘扬公序良俗的标杆。三是法律要契合中华民族共同的公平正义价值认同。公平正义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价值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生命线。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平衡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在法治框架内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感受到法治的温度和力量。
法治的真谛,在于权利与责任的统一、自由与秩序的平衡。“法无禁止即可为”不是放任自流的“通行证”,而是划定边界的“导航仪”,其生命力在于与马克思主义法治精神的深度融合,在于与社会主义制度、文化和中华民族共同价值追求的同频共振。唯有坚守这三大前提,才能让法律真正成为保护人民权益、规范社会行为的坚实屏障,让法治始终行驶在正确的轨道上,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作者:良友
【审稿:阿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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